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认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审核认证征收对象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证缴费时间
认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
缴费时间: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认证征收方式
(一)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兴安盟政务网“直通部门”专栏进入兴安盟残联窗口,申请办理“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或到盟、旗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认证。其中安置残疾职工未达到比例需要缴费的用人单位,残联认证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助缴费。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费。
(三)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四)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动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二)用人单位填报信息要保证真实有效,提交认证材料和自主申报后,要及时关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获取认证结果,及时缴纳残保金。
(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被记入信用记录,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联系电话
兴安盟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0482-8422005
兴安盟税务局第二分局:0482-8512366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0482-8812366
乌兰浩特市残联:0482-8422005
乌兰浩特市税务局:0482-8219920
阿尔山市残联:13948227766
阿尔山市税务局:0482-7120223
扎赉特旗残联:0482-6129920
扎赉特旗税务局:0482-6012366
科右前旗残联:0482-8393790
科右前旗税务局:0482-8712366
突泉县残联:0482-5188556
突泉县税务局:0482-5912366
科右中旗残联:0482-4789003
科右中旗税务局:0482-4123125
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