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内残联发〔2024〕36号),奖励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关于申报2025年(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兴安盟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除财政拨款单位和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指包括行政机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指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5人及以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10 人及以上且占单位职工总数25%以上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5年3月1日-6月30日
三、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或线下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
(四)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应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单位一致。
(五)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进行奖励。
四、提交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基础材料: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年度在职职工花名册(以上加盖公章扫描件)。
2.残疾人就业相关证明: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残疾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残疾职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以上加盖公章扫描件)。
3.以劳务派遣接受残疾人就业材料: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盖章确认的《残疾人就业归属声明》(以上加盖公章扫描件)。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按年度申报,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2.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后,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或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根据实际按月计算奖励资金。次年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五、咨询电话
盟残联教就部:8266300
盟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8422007
乌兰浩特市残联:8522092
阿尔山市残联:7129530
扎赉特旗残联:6129920
科右前旗残联:8399729
科右中旗残联:4789003
突泉县残联:5188556
兴安盟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7日